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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2014-08-02 16:29:19

 

一、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中的财产部分,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调解,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