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条件及要求
2014-08-01 17:09:29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民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破产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进行审查,应当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不能在本案一并处理。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以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③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④具体的再审请求;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⑥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