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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富宁一案例上榜!

2018-12-28 09:23:32

 

部分典型案例

 

1

案例

 

欠钱80万却擅自隐匿、转移财产

 

男子被判拒执罪

 

2015年4月,保山中院审理原告林祥云与被告蔡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蔡开富归还林祥云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蔡开富未主动履行,林祥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责令其限期履行,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蔡开富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015年12月,蔡开富将自己在强晓加油站的22.5%股份转让变现,获得资金206万元。其收取10万元现金,同时指使买受人将其余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2016年6月,蔡开富将其名下的奥迪A6轿车出售给他人。以上两次财产状况变动,蔡开富均未向法院报告。

 

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2016年11月8日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蔡开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物,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蔡开富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

案例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

 

车主“玩失踪”规避执行获刑半年

 

被执行人赵红飞因其雇员赵寿海驾车高速行驶,致同车乘客杨根伟受伤致高位完全截瘫(一级伤残)。该案鹤庆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由赵红飞、赵寿海连带赔偿杨根伟等六名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红飞、赵寿海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根伟等六人遂于201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赵红飞、赵寿海先后交付执行款共计5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两被执行人与杨根伟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两被执行人对赔偿款各自承担50%责任;赵寿海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赵红飞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外出去向不明,经法院多方寻找,均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网上追逃,于2016年5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将赵红飞抓获到案。

 

赵红飞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将执行款13.5万元交到法院;庭审当日,赵红飞将余款8万余元全部支付给受害人。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红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鹤庆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赵红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

案例

 

获得近百万拆迁款却不还40万欠款

 

女子获刑1年半

 

原告杨名寿与被告徐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徐庆菊偿还原告杨名寿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庆菊未主动履行,杨名寿于2013年1月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徐庆菊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且为规避执行,尚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将其名下财产进行转移。2015年6月,徐庆菊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6年7月,执行法院获悉,徐庆菊在昆明市大板桥街道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待领取,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前往执行。但徐庆菊却在执行人员赶到前就将补偿尾款转移至其银行账户。待执行人员赶到银行后发现,徐庆菊已将款项提取。后执行人员向徐庆菊核实,其承认已领取拆迁补偿款99万余元的事实。执行人员敦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徐庆菊当时承诺第二天即偿还所有款项,过后却仍不履行。

 

2016年8月,执行法院将该案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7年3月,检察机关指控徐庆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以被告人徐庆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提起上诉,昆明中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以上诉人徐庆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4

案例

 

公司出资人被追加执行后拒不履行

 

经提起自诉被判刑1年

 

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公司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申请人提起自诉,法院以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一年。

 

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成瑞与被告罗平致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汽车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前给付李成瑞汽车配件款66990元。

 

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汽车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李成瑞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汽车公司属于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熊政权是汽车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5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熊政权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熊政权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履行,但其在此期间依然出入高档饭店,甚至还在家中大摆酒席宴客。

 

2016年5月4日,熊政权因拒不执行裁定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同月13日,申请人李成瑞指控被执行人熊政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月17日,熊政权被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罗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熊政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

 

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

 

违反限制消费令 他获刑3年

 

2010年3月,陈坤富将其承包经营的杉木林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维荣,田维荣向陈坤富支付3.6万元后将杉木砍伐完毕,却对余款拒不支付。陈坤富向法院起诉,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田维荣向陈坤富支付合同余款8.9万元。

 

判决生效后,田维荣未主动履行,陈坤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田维荣分期履行义务;但田维荣在履行5000元后,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

 

陈坤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经执行法院调查,田维荣每年均有固定的房屋租金收入1.6万元,并于2014年4月花费3.6万元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因田维荣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其仍拒不履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因其认罪态度好,且已履行完支付义务,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