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例】富宁法院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8-12-28 09:26:59
男子多拿示范村政府工程款 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获刑一年 2005年,罗某承建富宁县木央镇某村小组生态示范工程,完工后罗某超额领取工程款10.8万余元,木央镇人民政府多次向罗某追索遭拒后提起诉讼。2007年3月,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罗某返还木央镇人民政府10.8万余元及利息2700余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富宁法院于2007年8月向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多次执行罗某对余款6万元拒不覆行。后查明,案件在执行期间,罗某曾出售机器设备,并领取为他人建盖房屋的工程款,共计3万余元,但罗某得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1年7月,富宁法院依法对罗某采取司法拘留,罗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富宁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30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讼。 2012年1月,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并且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不当得利1.8万拒绝返还 隐匿转移财产被判拒执罪 2012年8月,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岑某渊与被告许某忠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岑某渊的诉讼请求后岑某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许某忠向岑某渊返还征地补偿费18465元,并于当年6月28日前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许某忠拒绝履行并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将其存于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3400元取出,同年8月岑某将其在信用社另一账户内的存款7000元取走并销户。2013年农历八九月,岑某出资21906元购买材料用于向案外人黄某购买的一宗地上建房屋基础。以上财产状况变动,许某均未向法院报告。 2014年6月,富宁法院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5年8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月,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转移、隐其财产,情节严重,到案后和庭审中拒不认罪,应当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 违反限制消费令获刑3年 2010年3月,陈某富将其承包经营的杉木林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荣,田某荣向陈某富支付3.6万元后将杉木砍伐完毕,却对余款拒不支付。陈某富向法院起诉,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田某荣向陈某富支付合同余款8.9万元。判决生效后,田某荣未主动履行,陈某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田某荣分期履行义务;但田某荣在履行5000元后,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 陈某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经执行法院调查,田某荣每年均有固定的房屋租金收入1.6万元,并于2014年4月花费3.6万元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因田某荣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其仍拒不履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因其认罪态度好,且已履行完支付义务,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